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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345 號

日期 58 年 09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原告所有房屋雖係向法院標購所得,惟課徵房屋稅之基礎為房屋現值,依法不按標購價值估計,被告官署係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頒發之新訂標準單價表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計稅額,與上年度核課等級相同。按之依房屋稅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臺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非無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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