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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年判字第 34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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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判字第 345 號

日期 69 年 05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為臺灣省政府本於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授權依據地方情形所訂定,送經臺灣省議會議決通過發布施行,其就臺灣省內所有之建築,無論新建築之申請許可或已有舊建築之管理,均有其適用。原告建築物既係違章建築,被告機關為整頓市容,訂定打通騎樓地計劃,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原告限期拆除,核與該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相符,與本院五十二年判字第三二一號判例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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