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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年判字第 34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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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4 年判字第 347 號

日期 74 年 03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商標圖樣所使用之圖形,縱屬簡單,但因使用長久及商品廣泛行銷,已具有標誌性,能使一般購買者得藉與他人商品辨別者,仍不失為具有特別顯著性,即應准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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