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等級之原因為何,應可不問,縱令廠商發貨錯誤屬實,亦僅該廠商對原告應負私法上之責任,不影響原告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