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年判字第 35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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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350 號
判例要旨
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等級之原因為何,應可不問,縱令廠商發貨錯誤屬實,亦僅該廠商對原告應負私法上之責任,不影響原告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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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等級之原因為何,應可不問,縱令廠商發貨錯誤屬實,亦僅該廠商對原告應負私法上之責任,不影響原告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