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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判字第 36 號
判例要旨
關於私權之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得處斷。本件雙方所爭執者為廟產之所有權及租穀之究應誰屬,顯係民法上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官署 (樂山縣政府) 既不兼理司法,乃逕以行政職權傳集人證審訊,予以處斷。自屬越權行為,不能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