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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判字第 3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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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6 年判字第 36 號

日期 3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關於私權之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得處斷。本件雙方所爭執者為廟產之所有權及租穀之究應誰屬,顯係民法上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官署 (樂山縣政府) 既不兼理司法,乃逕以行政職權傳集人證審訊,予以處斷。自屬越權行為,不能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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