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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397 號

日期 58 年 11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本件被告官署已將原告土地原被劃為學校保留地予以刪除,其建物位置,並經補繪,另行公告都市計劃圖,是原告指為損害其權利之原處分已不存在,其提起訴願,自非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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