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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判字第 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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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判字第 4 號

日期 23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之處分或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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