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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判字第 4 號

日期 41 年 04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在務期中所應遵守之限制,與公務員服務法上所定之公務員無異,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三七六號解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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