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年判字第 4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判字第 40 號
判例要旨
國家與人民關於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該管行政官署僅能代表國家出而起訴或應訴要不得以行政權逕為處置 (為縣政府收回署後空地事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家與人民關於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該管行政官署僅能代表國家出而起訴或應訴要不得以行政權逕為處置 (為縣政府收回署後空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