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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年判字第 4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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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400 號

日期 59 年 09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人事主管機關對於公務員任用資格所為之審定及任用之准駁,非官署對人民之行政處分可比,公務員對之如有不服,自可向其本機關長官轉請復審外,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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