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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5 年判字第 403 號

日期 75 年 03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病重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揆其本旨,乃認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既因病重無法處理事務,則其繼承人代為舉債或出售財產,當能提出代為舉債或出售財產所得正當用途之證明,倘無從舉證或舉證而不能令人信其為真正者,該項借款或價金自仍為被繼承人所持有,應列入遺產課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5 年判字第 403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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