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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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無法證明該借款、價金或存款的用途,這些借款、價金或存款仍然應該被列入遺產課稅。這表示即使繼承人無法證明這些資金的用途,這些資金仍然應該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並且需要按照遺產課稅法規進行稅收徵收。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被繼承人在其重病期間提領了現金,而繼承人不能提供證明這些現金的用途,則這些提領的現金仍然應該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並且需要列入遺產課稅的計算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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