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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41 號
判例要旨
按代表國家之行政官署與人民間發生私權之爭執,屬於普通民事訴訟範圍,應由該管司法機關受理審判,迭經本院著為判例。本件被告官署 (臺灣省政府) 委託臺灣銀行發行之節約救國有有獎儲蓄券,經被告官署決定予以提前還本,並限四十二年九月底以前截止收兌。原告持有之該項儲蓄券十二張合計金額新台幣六十元,因逾期向臺灣銀行兌現遭拒,復向被告官署請求令飭給付本金,經被告官署通知不予准許,曾於通知內主張係屬私權關係。查政府發行之無記名債票,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七號解釋,係民法上之無記名證券,被告官署前項通知,既係就此項民法上之無記名證券而為拒絕給付之意思表示,原告對之又持異議,即屬因私權發生之爭執,自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訴請審判,不得以行政爭訟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