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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年裁字第 4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02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7 頁

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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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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