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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年判字第 41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9 年 09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11 頁

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普通司法機關縱認駕駛人並無業務上之過失責任,但原處分機關對駕駛人應否吊銷駕駛執照,仍應視駕駛肇事之發生,在駕駛人是否未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駕駛應注意之責任,而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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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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