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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年判字第 414 號
判例要旨
公務人員以公務員身分受主管官署或上級官署之處分,純屬人事行政範圍,與以人民身份受官署之處分有別,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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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以公務員身分受主管官署或上級官署之處分,純屬人事行政範圍,與以人民身份受官署之處分有別,不得對之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