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警察局係隸屬於縣市政府之獨立機關,與民政、財政、建設、教育等業務單位之為縣市政府內部單位者不同。人民如因不服縣警察局之處分,自應向其直接上級官署之縣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始得向該管省政府提起再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