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年判字第 43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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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年判字第 437 號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稱之法定地價,於公告徵收後,地價縱有變更,受補償人對於核准徵收公告後,重新規定之地價,不得有所主張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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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稱之法定地價,於公告徵收後,地價縱有變更,受補償人對於核准徵收公告後,重新規定之地價,不得有所主張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