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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法239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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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239條規範徵收補償地價三層計算規則,但實務已被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的市價補償取代。

Q · 土地被徵收,補償地價怎麼算?

形式按土地法239三規則,實務按土地徵收條例30市價

依土地法第239條,補償地價分三種規則:已規定地價未移轉按法定地價、已移轉按最後移轉時地價、未規定地價由地政機關估定。但因法定地價長期低於市價,1989年制定的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已改採「市價補償」並排除本條適用。現行徵收補償實務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的市價評定機制估算,地主收到徵收公告若發現引用土地法239條而非土地徵收條例30條,本身即為提訴願的彈藥。

白話解讀

你的土地被徵收,地價怎麼算?很多人以為「按市價」,但這條告訴你不是。土地法的補償地價有三個層次:有規定地價且未轉手過,按法定地價;有規定地價且轉手過,按最後一次移轉時的地價;沒規定地價的,由地政機關估定。問題是,「法定地價」往往遠低於市價(公告地價的概念),這條依字面適用會讓地主嚴重吃虧。所以實務上,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後來規定「按市價補償」並排除土地法本條適用。但你必須知道:要主張市價補償,要拿土地徵收條例當武器,不是土地法。搞錯適用法源的地主,連在訴願階段都站不穩。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239條為徵收補償地價的計算規則:已依法規定地價且未經移轉者,按法定地價;已規定地價且經移轉者,按最後移轉時的地價;未規定地價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本條制定於1930年,因法定地價(公告地價)長期遠低於市價,已被1989年制定的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市價補償」實質取代,現行徵收補償應依特別法計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徵收補償金額遠低於市價,有沒有救?

有。雖然土地法第239條的計算規則對地主不利,但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已經明定「依市價補償」,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實務上現在徵收補償都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估定市價。30天內提訴願時,主動引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並附上鄰近實價登錄資料、不動產估價師報告作為市價證據。光說「太低」沒用,要拿出具體數字。

Q2什麼是「規定地價」?跟市價差多少?

規定地價是指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公告地價」(每三年公告一次),主要用於課徵地價稅,通常遠低於市價(傳統上約市價的20%-50%)。這也是為什麼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計算徵收補償會嚴重低估土地價值。如果你的土地是「未經依法規定地價」的(例如部分山坡地),反而適用第三款由地政機關估定,現在估定要按市價,相對對地主有利。

Q3對徵收補償金不服怎麼辦?

30天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引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主張市價補償,並附上鄰近實價登錄、不動產估價師報告作為市價證據。訴願不成可進一步提行政訴訟。訴願期間不要拒領補償金(會被提存),先領後爭金額。

Q4土地法第239條是什麼?

規範被徵收土地補償地價的三種計算規則:法定地價、最後移轉地價、地政機關估定,是1930年的傳統徵收補償基礎規範。

Q5什麼叫法定地價?跟市價差多少?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公告地價」,每三年公告一次,主要用於課地價稅,通常為市價的20%-50%。

Q6什麼叫最後移轉時的地價?

土地最近一次買賣移轉時,登記簿上記載的地價。買賣為了省稅做低申報的人,徵收補償會被卡在那個低點。

Q7土地徵收條例30條跟土地法239條差在哪?

土地徵收條例30條採市價補償(特別法),土地法239條採法定地價(普通法)。特別法優先適用,現行徵收補償應依30條。

Q8徵收補償金不服怎麼辦?

30天內提訴願(訴願法14條),引用土地徵收條例30條主張市價補償,附實價登錄與估價師報告作證據。

Q9怎麼證明應該按市價補償?

附上內政部實價登錄系統的鄰近區域近三年成交案例,並可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出具市價估價報告(約3-8萬元)。

Q10訴願要在多少天內提?要花多少錢?

收到徵收補償公告通知30天內提訴願,免規費。律師費5-15萬,自己跑也可以但勝率較低。

Q11補償金不領會怎樣?

會被依土地法237條提存,徵收程序仍完成。建議先領後爭:先領原核定金額再爭差額,避免影響救濟。

Q12土地法239條 vs 土地徵收條例30條哪個優先?

土地徵收條例30條優先。中央法規標準法16條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地政機關還引用239條構成適用法規錯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mparison subjectCompensation basis適用時點對地主現行效力
土地法第239條法定地價/最後移轉地價/地政機關估定1930年制定不利(按公告地價遠低於市價)徵收補償領域被特別法取代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市價補償(不動產估價師評定)1989年制定,2012年強化有利(按市價)徵收補償主要適用法源

Compensation basis

土地法第239條
法定地價/最後移轉地價/地政機關估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市價補償(不動產估價師評定)

適用時點

土地法第239條
1930年制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1989年制定,2012年強化

對地主

土地法第239條
不利(按公告地價遠低於市價)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有利(按市價)

現行效力

土地法第239條
徵收補償領域被特別法取代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徵收補償主要適用法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71条(補償金の額の算定基準)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70조 (취득하는 토지의 보상)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48條(徵收土地的公平合理補償)
德國BauGB § 95 (Höhe der Entschädigung für den Rechtsverlust)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321-1 (indemnité couvrant l'intégralité du préjudice)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 Uniform Relocation Act 42 U.S.C. § 4651 (just compensation / fair market val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614 制定)

地政機關為地價之估計,應將所轄區內之土地,就其地價情形相近者,劃分為地價區。   前項地價相近情形,以估計時前五年內之市價為準。

(0350323 全文修正)

被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

(0890106 修正)

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立法理由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0190614 制定)

地政機關為地價之估計,應將所轄區內之土地,就其地價情形相近者,劃分為地價區。   前項地價相近情形,以估計時前五年內之市價為準。

(0350323 全文修正)

被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

(0890106 修正)

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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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39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