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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土地法 第 238 條(改良物之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改良物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之︰ 一、受領遷移費人於交付遷移費時,拒絕收受或不能收受者。 二、受領遷移費人所在地不明者。 三、受領遷移費人不依限遷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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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38 條規定地政機關在地主拒收遷移費、所在地不明或不依限遷移時,可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改良物。

Q · 不領遷移費政府就不能拆我家嗎?

依土地法第 238 條,地政機關面對拒收遷移費、受領人所在地不明、不依限遷移三種情形時,可以啟動「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兩種強制工具。代為遷移指政府委託拆除業者進場拆除;一併徵收指改良物所有權直接移轉給政府再行處理。兩種都是徵收程序的最後手段,前提是已合法通知地主而未獲配合。地主仍保有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權,但拒收遷移費不會凍結徵收效力。

白話解讀

土地被徵收,地上的房子、圍牆、果樹也要一起處理。政府給你遷移費要你自己拆、自己搬,但人總有不配合的時候:拒收費用、人不知去向、收了錢不動工。這條告訴政府三招:政府可以直接代為遷移(推土機開進去),或乾脆把改良物一併徵收(變政府的東西)。重點是後者:「一併徵收」意味著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給政府,你失去的不只是一塊地,還包括地上所有東西。很多老農戶把祖厝拖到最後拒不搬遷,以為可以拖出更高補償,結果觸發第三款,房子被一併徵收後直接被拆。一併徵收 ≠ 加碼補償,它是政府的最後一招。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38 條為土地徵收執行強制力條款,授權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受領遷移費人拒絕收受、所在地不明或不依限遷移三種情形時,得將土地上的改良物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本條與第 237 條(補償金提存)構成徵收程序中應對地主不配合的兩道執行機制,是公共建設不被地主單方阻擋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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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把房子鎖起來不讓政府進去拆可以嗎?

不行。一旦地政機關依第三款啟動代為遷移,可以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阻擋公務員執行職務還可能觸犯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與其用阻擋的方式抗爭,不如在徵收公告後 30 天內提訴願,這是法律給你的正規救濟管道。錢可以追,房子被拆掉就回不來了。

Q2「一併徵收」是不是代表政府要連房子也買走?

意義是政府取得房子的所有權,補償會一併給付,但啟動條件是地主拒絕配合遷移,不是地主主動申請。一併徵收的補償金一樣可能因你拒收被提存(土地法第237條)。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反而希望政府連房子一起徵收(因為房子拆了再蓋成本太高),實務上可以在徵收公告期間主動申請殘餘地一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這跟本條被動的「一併徵收」是兩回事。

Q3土地法 238 條的代為遷移是什麼?

政府於地主不配合徵收遷移時,委託拆除業者進場拆除改良物的強制執行手段,費用日後可能向地主求償。

Q4一併徵收是什麼意思?

地政機關於地主拒不配合時,將土地上改良物所有權一併取得的徵收手段,與殘餘地一併徵收概念不同。

Q5改良物包含哪些?

建築物、果樹、農作物、棚架、圍牆等由人類勞力資本建造或栽植於土地之物,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

Q6受領遷移費人是誰?

依徵收計畫應受領改良物遷移費之人,通常為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合法占有人(如承租戶)。

Q7地政機關怎麼啟動土地法 238 條?

符合三款情形之一(拒收/不在/逾期)後,地政機關依職權做成處分書,可同時啟動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

Q8收到徵收公告該怎麼處理?

親自查看公告期限 → 依限遷移 → 30 天內提訴願爭金額 → 保留所有費用單據,雙軌並進。

Q9怎麼避免被一併徵收?

依公告期限自行拆除遷移即可,本條三款啟動條件都是地主不配合行為,配合就不會觸發。

Q10代為遷移費用誰付?

原則上地主領的遷移費被視為自付,但若被代為遷移,先前領的可能被扣回,且代遷費用日後可能被求償。

Q11代為遷移 vs 一併徵收差在哪?

代為遷移:政府幫你拆,改良物所有權仍歸你;一併徵收:所有權直接移轉政府。後者更嚴重,失去的不只是地。

Q12土地法 238 條 vs 土徵條例 28 條哪個適用?

土地徵收條例 2000 年制定後為徵收主要適用法律,本條為補充。實務上多數現代徵收案件適用土徵條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location代為遷移一併徵收
啟動主體地主自行地政機關委託地政機關啟動
所有權歸屬地主仍保有改良物所有權(可拆後再利用建材)地主仍保有所有權但物已被拆除改良物所有權移轉政府
費用負擔領遷移費自行處理費用日後可能向地主求償依改良物補償費標準給付(拒收提存)
主動權完全在地主失去主動權,只能事後救濟失去主動權與所有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102条(代執行)
🇰🇷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第89條(대집행)
🇨🇳 中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7條(强制搬迁)
🇩🇪 德國BauGB § 116(Vorzeitige Besitzeinweisung)
🇫🇷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 231-1(prise de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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