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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476 號

日期 57 年 12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所稱徵收失效係指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受補償人之情形而言。本件並非需用土地人延不繳交補償地價及其它補償費,而係原告於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時拒不受領,被告官署不得已而予依法提存,其情形迥不相侔,自不容援引上開解釋,而主張土地徵收案失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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