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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內字第 34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徵收出租耕地,應發給佃農之轉業生活補助金,不得併入地價計算補償

全文內容

本案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一 政府興辦公共事業征收出租耕地,如需發給佃農轉業生活補助金時,應另以轉業生活補助金名目支付,不得併入地價計算補償,是項補助金及征收補償之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佃農拒領時,應分別辦理提存。二 關於征收出租耕地地價補償,應依土地法第二三九條規定辦理。至於可否以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予承租人一節,業經呈奉行政院台 (57) 內字第五○一九號令,及台 (58)內字第九七八六號令規定各在案,自應仍依上開院令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內字第 34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徵收出租耕地,應發給佃農之轉業生活補助金,不得併入地價計算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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