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土地法施行法第60條規定,最後移轉價值以登記為準。這表示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最後的移轉價值應該以已經登記的資訊為依據。這可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正確性。舉例來說,如果一筆土地的移轉價值在登記後有更動,則應以最後的登記資訊為準,而不是之前的價值資訊。
特別征費以建築道路或開濬河渠為限。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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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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