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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60最後移轉價值以登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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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60條規定,最後移轉價值以登記為準。這表示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最後的移轉價值應該以已經登記的資訊為依據。這可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正確性。舉例來說,如果一筆土地的移轉價值在登記後有更動,則應以最後的登記資訊為準,而不是之前的價值資訊。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特別征費以建築道路或開濬河渠為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0240308 制定)

特別征費以建築道路或開濬河渠為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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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60 條規定:「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