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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60 條(最後移轉價值以登記為準)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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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60條規定,最後移轉價值以登記為準。這表示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最後的移轉價值應該以已經登記的資訊為依據。這可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正確性。舉例來說,如果一筆土地的移轉價值在登記後有更動,則應以最後的登記資訊為準,而不是之前的價值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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