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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59被徵收土地應有負擔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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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9條,被徵收土地所需要負擔的負擔事項,在發給補償金時由該直轄市或縣地政機關進行補償,並把剩餘的款項交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240308 制定)

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但書規定特別征費時,其辦法由主管地政機關擬定,送請市縣政府審核後,提送市縣人民代表機關議決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0891201 修正)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0240308 制定)

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但書規定特別征費時,其辦法由主管地政機關擬定,送請市縣政府審核後,提送市縣人民代表機關議決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0891201 修正)

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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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59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