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59 條(被徵收土地應有負擔之補償)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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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9條,被徵收土地所需要負擔的負擔事項,在發給補償金時由該直轄市或縣地政機關進行補償,並把剩餘的款項交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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