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與發給,由需用土地人委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8條,被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計算和發放是由需用土地人委託該管轄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負責進行的。這意味著在徵收土地時,需要確定補償金的金額並將其支付給相應的土地所有權人。該條約定了由地政機關負責計算和發放補償金的責任。具體的執行細則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以確定具體的計算和發放程序。
耕地重劃,除依土地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外,因灌溉排水或其他農事上之改良,亦得為之。
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與發給,由需用土地人委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之。
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與發給,由需用土地人委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耕地重劃,除依土地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外,因灌溉排水或其他農事上之改良,亦得為之。
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與發給,由需用土地人委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之。
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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