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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57保留徵收期間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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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徵收之期間,應自公告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7條的規定,保留徵收期間的起算點是從公告之日起算。這意味著從政府公告土地徵收開始,就開始計算保留徵收的期間。具體來說,在這段期間內,政府暫時保留對該土地的所有權,以便進行必要的程序和程序。一旦保留徵收期間結束,政府將開始進行實際的徵收程序。例如,在這段期間內,政府可以進行土地估價、協商補償等程序,直到徵收實施為止。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重劃土地或其定著物為抵押權或典權之標的者,依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應受補償或賠償時,而未得關係人之同意,其補償或賠償金額,應提存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保留徵收之期間,應自公告之日起算。

  • 徵收名詞
(0240308 制定)

重劃土地或其定著物為抵押權或典權之標的者,依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應受補償或賠償時,而未得關係人之同意,其補償或賠償金額,應提存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保留徵收之期間,應自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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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57 條規定:「保留徵收之期間,應自公告之日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