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徵收之期間,應自公告之日起算。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7條的規定,保留徵收期間的起算點是從公告之日起算。這意味著從政府公告土地徵收開始,就開始計算保留徵收的期間。具體來說,在這段期間內,政府暫時保留對該土地的所有權,以便進行必要的程序和程序。一旦保留徵收期間結束,政府將開始進行實際的徵收程序。例如,在這段期間內,政府可以進行土地估價、協商補償等程序,直到徵收實施為止。
重劃土地或其定著物為抵押權或典權之標的者,依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應受補償或賠償時,而未得關係人之同意,其補償或賠償金額,應提存之。
保留徵收之期間,應自公告之日起算。
重劃土地或其定著物為抵押權或典權之標的者,依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應受補償或賠償時,而未得關係人之同意,其補償或賠償金額,應提存之。
保留徵收之期間,應自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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