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56 條(核准徵收通知之方法)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通知,應照左列之規定: 一、被徵收土地已登記者,依照登記總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 二、被徵收土地未經登記者,應以所在地之日報登載通知七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6條的規定,對於被徵收的土地,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通知: 1. 如果被徵收的土地已經登記,則應依照登記總簿中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項目的權利人的姓名和住址,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 2. 如果被徵收的土地尚未登記,則應在當地報紙上刊登通知七天。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718號判決,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對於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進行通知,以便他們能夠提出異議或領取補償費用。在該案例中,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已經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了通知,儘管可能未保存通知的證據。因此,法院認為該當可認定通知已經發給。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已經登記的土地,通知應根據土地登記簿中記載的所有權人和其他項權利人的姓名和住址進行,這樣做有助於確保通知的效力和可行性。然而,對於未登記的土地,通知則需要在當地報紙上刊登七天。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情況下,仍能向有利於土地利害關係人傳達信息。 根據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三五八四五四號函釋,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徵收土地時,能夠適當通知受補償人。對於已經登記的土地,通知應按照土地登記簿中的資訊進行,以保證通知的到達。然而,對於未登記的土地,通知則需要按照所在地的報紙進行刊登。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即使土地未進行登記,受補償人仍能夠得到通知。 總之,土地法施行法第56條規定了對於被徵收土地的通知方法,無論土地是否已經登記,應確保通知對受補償人有效。對於已經登記的土地,通知應以土地登記簿中的資訊為準,而對於未登記的土地,通知則需要在當地報紙上刊登。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補償人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