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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56 條(核准徵收通知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通知,應照左列之規定: 一、被徵收土地已登記者,依照登記總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 二、被徵收土地未經登記者,應以所在地之日報登載通知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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