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27 條(公告與通知)
- 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接到中央地政機關通知核准徵收土地案時,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 2.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 3.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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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27 條規定徵收公告 30 日內可書面異議,是徵收程序唯一程序內救濟視窗。
Q · 土地被徵收公告 30 天內能做什麼?
依土地法第 227 條第三項,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間(30 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出異議。逾期不受理。書面異議是後續訴願、行政訴訟成功率的關鍵鋪墊:法官會問「公告期間有無提出異議」,沒提的人主張權利受損會被質疑為何放棄程序內救濟。
白話解讀
你的土地被國家盯上了,會發生什麼?不是某天怪手直接開來剷平。法律上必須走完一道叫「徵收公告」的程序:地方政府收到中央核准徵收的命令後,必須張貼公告 30 天,並且通知你這個土地所有權人和有抵押權、地上權的人。為什麼這 30 天對你來說是性命交關?因為這是你能用「書面異議」的方式正式反擊的唯一視窗。錯過這 30 天,你後面想打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的成功率會大幅降低,因為法官第一句話會問:「公告期間你有沒有提出異議?」沒有的話,很多人這時才開始抗爭,已經晚了一個關鍵程序。這條法律不是在保護政府的徵收效率,是在發給你一張入場券。問題是大部分人收到通知時,把它當成「政府的決定書」乖乖閱讀,沒意識到那 30 天是倒數計時的戰場。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27 條為土地徵收程序中之公告通知條款,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接到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徵收通知後,應即公告 30 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提出異議,構成徵收程序中人民程序保障的核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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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收到徵收通知,是不是就不用理會?▾
千萬不能這樣想。地政機關依本條規定發通知是義務,但實務上會通知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如果地址變更沒更新、繼承後沒辦登記、或人在國外,通知可能寄不到,但公告效力照樣發生。徵收公告會張貼在當地公告欄並登在政府公報,定期關注地政事務所網站或請鄰居留意,比抱怨沒收到有用得多。發現自己被徵收了,第一件事是去地政事務所抄錄徵收檔案,確認公告日期。
Q2書面異議要寫什麼才有用?▾
重點是具體。寫本人反對徵收這種空泛文字,機關會制式回覆徵收程序合法就結案。有效的異議要指明具體事項:徵收範圍是否超出必要、補償金額計算是否錯誤、徵收計畫是否違反公益原則、地號或面積是否登載錯誤。把書面異議當成日後訴願的初稿來寫,附上地籍圖、現場照片、相關事證。這份書面會進入徵收檔案,成為法官判斷你有沒有程序內救濟的關鍵證據。
Q3他項權利人是誰,跟我有什麼關係?▾
他項權利人指對土地享有權利但不是所有權人者,最常見的是抵押權人(銀行)、地上權人、典權人。如果土地有貸款,銀行就是抵押權人,徵收公告也要通知銀行。徵收補償金一旦發下來,銀行有權主張優先抵充未還貸款。徵收前先試算補償金扣除未還本金後剩多少,這才是實際拿到的錢,很多人以為徵收會拿到全額補償,結果一大半被銀行扣走才發現現實。
Q4土地被徵收怎麼辦▾
收到通知當天記下日期,比對公告內容,於 30 日公告期內以書面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並準備訴願。
Q5土地法第 227 條是什麼?▾
規範徵收公告通知程序:地政機關接到中央核准後應即公告 30 日並通知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公告期內可書面異議。
Q6徵收公告期間是多久?▾
30 日,自公告張貼當日起算,公告期間連續計算不扣除假日。
Q7什麼叫他項權利人?▾
對土地享有所有權以外物權之人,最常見是抵押權人(銀行)、地上權人、典權人、地役權人。
Q8書面異議怎麼寫?▾
具體指明異議事項(徵收範圍、補償計算、地號面積、徵收必要性),附地籍圖、現場照片、事證,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出。
Q9錯過公告期間怎麼辦?▾
仍可在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但要解釋為何未在程序內提異議,勝率明顯下降。可主張通知程序有重大瑕疵。
Q10徵收補償怎麼算?▾
依當時市價計算地價補償,加計地上物拆遷費、營業損失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等。若有抵押權,銀行優先抵充貸款。
Q11徵收訴訟要花多少錢?▾
訴願階段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一審約 4 千元起跳,律師費 8-15 萬。徵收案專業度高,建議委請熟徵收實務者。
Q12土地法 227 vs 土地徵收條例 18 差在哪?▾
徵收條例是 2000 年制定的特別法原則優先適用,公告期間同為 30 日,但通知對象增加地上物所有人、合法使用人,復議程序更詳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udi_law_227 | tudi_acquisition_act_18 |
|---|---|---|
| 適用範圍 | 適用所有依土地法徵收土地之案件 | 特別法,原則優先適用,徵收條例規定更具體 |
| 公告期間 | 30 日 | 30 日(與本條一致) |
| 異議方式 | 書面向地政機關 | 書面 + 復議程序更詳細(第 22 條) |
| 通知對象 | 土地所有權人 + 他項權利人 | 增加地上物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通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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