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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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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55 條
(核准徵收公告應載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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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所為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
徵收
土地之詳明區域。 四、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費額。
前項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揭示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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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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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地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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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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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土地稅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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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土地徵收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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