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在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此條規定確保了土地徵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在補償程序完成後必須向中央地政機關報告該結果,以確保程序的合規性。這個程序確保了土地徵收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地役權,於重劃後仍存於原有土地之上。但因重劃而地役權人已無行使其權利之利益者,其地役權消滅。 因土地重劃地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請求設定地役權。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行政院核准備案,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省政府核准備案。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省政府核准備案。
立法理由配合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修正,修正本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市縣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免再經由省政府層報。 二、配合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刪除,刪除本條後段條文。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地役權,於重劃後仍存於原有土地之上。但因重劃而地役權人已無行使其權利之利益者,其地役權消滅。 因土地重劃地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請求設定地役權。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行政院核准備案,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省政府核准備案。
配合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修正,修正本條文。
一、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市縣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免再經由省政府層報。 二、配合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刪除,刪除本條後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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