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54 條(核准徵收程序經過情形之呈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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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在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此條規定確保了土地徵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在補償程序完成後必須向中央地政機關報告該結果,以確保程序的合規性。這個程序確保了土地徵收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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