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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54核准徵收程序經過情形之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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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准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在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此條規定確保了土地徵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在補償程序完成後必須向中央地政機關報告該結果,以確保程序的合規性。這個程序確保了土地徵收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4

(0240308 制定)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地役權,於重劃後仍存於原有土地之上。但因重劃而地役權人已無行使其權利之利益者,其地役權消滅。   因土地重劃地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請求設定地役權。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行政院核准備案,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省政府核准備案。

(0781215 修正)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省政府核准備案。

立法理由配合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修正,修正本條文。

(0891201 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市縣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免再經由省政府層報。   二、配合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刪除,刪除本條後段條文。

  • 土地徵收名詞
  • 名詞
(0240308 制定)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地役權,於重劃後仍存於原有土地之上。但因重劃而地役權人已無行使其權利之利益者,其地役權消滅。   因土地重劃地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請求設定地役權。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行政院核准備案,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核准者,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呈報省政府核准備案。

(0781215 修正)

配合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修正,修正本條文。

(0891201 修正)

一、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市縣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免再經由省政府層報。   二、配合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刪除,刪除本條後段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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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5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