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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61遷移無主墓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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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61條規定了遷移無主墓的公告程序。根據土地法第246條第2項的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必須提前十天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天。這意味著在遷移無主墓之前,必須公告該項目,並且公告的期限不能少於七天。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這一過程是透明的並且給予相關方面足夠的時間來做出相應的處理。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為特別征費時,按事業為一地方全部及局部之利益,或僅為局部之利益,得使受益人負擔事業舉辦所必需費用之一部或全部。但其事業係為一地方之全部利益者,不得為特別征費。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

(0240308 制定)

為特別征費時,按事業為一地方全部及局部之利益,或僅為局部之利益,得使受益人負擔事業舉辦所必需費用之一部或全部。但其事業係為一地方之全部利益者,不得為特別征費。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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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61 條規定:「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