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61 條(遷移無主墓之公告)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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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61條規定了遷移無主墓的公告程序。根據土地法第246條第2項的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必須提前十天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天。這意味著在遷移無主墓之前,必須公告該項目,並且公告的期限不能少於七天。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這一過程是透明的並且給予相關方面足夠的時間來做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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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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