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
土地法施行法第61條規定了遷移無主墓的公告程序。根據土地法第246條第2項的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必須提前十天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天。這意味著在遷移無主墓之前,必須公告該項目,並且公告的期限不能少於七天。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這一過程是透明的並且給予相關方面足夠的時間來做出相應的處理。
為特別征費時,按事業為一地方全部及局部之利益,或僅為局部之利益,得使受益人負擔事業舉辦所必需費用之一部或全部。但其事業係為一地方之全部利益者,不得為特別征費。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
為特別征費時,按事業為一地方全部及局部之利益,或僅為局部之利益,得使受益人負擔事業舉辦所必需費用之一部或全部。但其事業係為一地方之全部利益者,不得為特別征費。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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