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8 年判字第 437 號
判例要旨
原告於訴願程序中提出與本案系爭裝置相似之實物,既經證明與發本案時所提出刊物上登載之照片所指物品為同一物,則該物即係原告舉發本案之同一基礎事實之證據,顯非另一獨立之近證據,其提出自不受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自異議或舉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提理由及證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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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訴願程序中提出與本案系爭裝置相似之實物,既經證明與發本案時所提出刊物上登載之照片所指物品為同一物,則該物即係原告舉發本案之同一基礎事實之證據,顯非另一獨立之近證據,其提出自不受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自異議或舉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提理由及證據之限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