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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判字第 4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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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6 年判字第 44 號

日期 3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者,屬於民事訴訟,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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