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年判字第 4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36 年判字第 44 號日期 35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者,屬於民事訴訟,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