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年判字第 4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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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年判字第 48 號
判例要旨
按行政處分違法者,固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之程序,請求救濟,若行政處分所依據之行政法規 (包括行政命令及法律) ,形式上確已成立,縱令實質上非毫無審究之餘地,亦僅能依請求或其他普通呈請方式向該管官署請求廢止或變更。所謂命令之瑕疵而非處分之瑕疵,自無提起行政爭訟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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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處分違法者,固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之程序,請求救濟,若行政處分所依據之行政法規 (包括行政命令及法律) ,形式上確已成立,縱令實質上非毫無審究之餘地,亦僅能依請求或其他普通呈請方式向該管官署請求廢止或變更。所謂命令之瑕疵而非處分之瑕疵,自無提起行政爭訟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