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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裁字第 49 號

日期 60 年 03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官署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若官署之處分已因訴願之結果而撤銷,則此項前提要件即不存在,遽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自屬無從受理。本件被告官署之原處分既經臺灣省政府訴願決定予以撤銷,在被告官署重行查核另為處分之前,並無行政處分之存在,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屬欠缺訴之前提要件,自非本院所得受理審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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