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491 號
判例要旨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者,係指經稽徵機關或其上級監督機關調查發現或其他有關機關函知原處分機關查明,尚有依本法規定應行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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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者,係指經稽徵機關或其上級監督機關調查發現或其他有關機關函知原處分機關查明,尚有依本法規定應行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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