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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判字第 5 號

日期 41 年 04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營業稅法第一條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係指有特定營業,就該營業依客觀之認定,有營利之目的者而言。如係團體所經營者,縱使該團體尚有其他主要事業原與營利無關,然其營利事業之部份,除依法特許免稅者外,要不能藉口其他主要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而免除納稅之義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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