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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5 號
判例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呈驗偽造發票或單據,依指該項發票或單據記載之內容,與真正事實不符,將使依此計算進口或出口貨物之完稅價額,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致計算稅款,少於真正應納之稅款而言。本件原告進口磁器所付外匯總額,既與發票所載 C&F 總額相等,而本件磁器價格,復據於申請進口時繳呈日商報價單,經主管機關查核認為相當,又與輸入許可證所核准易匯美金之金額相同,自難憑空指原告進口磁器之實付外匯係與發票所列貨價不符,更進而指原告係呈驗偽造發票以匿報關稅。又原告報運本件磁器進口,既未偽報其品質價值之等級,關於運費,尤無等級之可言,自亦不能認其有同條第二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