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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判字第 5 號

日期 52 年 01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算,如處分書未為合法送達,則訴願期限即無從起算,自不發生訴願逾期問題。本件原告受沒收肥料之處分,經查原處分卷內既無處分書送達之日期可考,被告官署又自承無送達憑證可稽,原告復堅決主張始終未收到任何處分文件,自難認為業經依法送達處分書,憑空起算訴願期間,而謂原告提起訴願逾期。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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