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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判字第 50 號
判例要旨
人民與國家因買賣官地發生私法關係之爭執者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斷 (為標購市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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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與國家因買賣官地發生私法關係之爭執者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斷 (為標購市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