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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裁字第 50 號
判例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但官署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有所爭執,應向該管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訴願及行政訴訟所能解決。關於電話利用之關係,係屬私法上契約關係,電話營業規則,性質上屬於一種附合契約之內容。被告官署 (交通部台南電信局) 基於該項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通知原告變更收費之標準,顯係私法上之行為,並非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所為之處分。原告對之發生爭執,自應向該管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