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51 號
判例要旨
就同一商品,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他人之商標呈請註冊。而判斷商標之是否相同或近似,固應就各商標之主要部分,隔離觀察,以辨別其是否足以引起混同或誤認之虞。但構成商標之主要部分,並不以文字形體為限。商標之圖案及其名稱讀音,係用以表彰其商品以與他人同類之商品相區別,不能謂非商標之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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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商品,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他人之商標呈請註冊。而判斷商標之是否相同或近似,固應就各商標之主要部分,隔離觀察,以辨別其是否足以引起混同或誤認之虞。但構成商標之主要部分,並不以文字形體為限。商標之圖案及其名稱讀音,係用以表彰其商品以與他人同類之商品相區別,不能謂非商標之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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