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係對於所徵收土地之整體不依原核准計劃使用而言。若就徵收之土地已按原核准計劃逐漸使用,雖尚未達到該土地之全部,但與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之情形有間,應無該條之適用。
68 年判字第 5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02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1 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68 年判字第 52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