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判字第 5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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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判字第 53 號
判例要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得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非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不得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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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得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非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不得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