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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裁字第 53 號

日期 51 年 07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本院得因第三人之請求,允計其參加訴訟,固為行政訴訟法第八條後段所規定,但其允許與否,仍須由本院依職權認定該第三人就已繫屬之訴訟事件,有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以為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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