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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53 號

日期 60 年 01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壞帳之本金既難收回,其利息事實上亦無從收取,自應認為壞帳之一部分,將來果能本息收回,儘可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在未曾實際收入此項利息之前,自不應計徵利息所得,而令原告負預繳所得稅之義務。被告官署就壞帳損失估計其利息,列入原告營利所得於法尚難謂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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