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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判字第 54 號

日期 46 年 10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一)船舶飛機服務人員禁帶金銀外幣出境,並無免罰之規定。如已著手實施攜帶出境,而達於重要階段之行為,即得予以沒收之處分。

(二)海關緝私條例與有關金融措施辦法及其他關係法令之處罰規定,均係行政罰性質,而非刑罰。與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之屬於特別刑事法規,而有刑法總則關於既遂未遂規定之適用者,不可同日而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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