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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裁字第 5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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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裁字第 54 號

日期 50 年 10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之民政、財政、建設、教育、工務等業務單位,雖有設局或設科之分,惟依其組織形態,仍均為縣市政府之內部單位。就其主管業務,如對人民有所處分,應認為各該縣市政府之處分,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由省政府受理訴願,曾經行政院秘書處五十年二月八日以臺五十訴字第○八六三號函復臺灣省政府,以副本送達本院有案。本件原告不服台北縣政府建設局所為之處分,應認為不服台北縣政府之處分而向臺灣省政府提起訴願。乃原告竟向台北縣政府提起訴願,向臺灣省政府提起再訴願,顯係違背訴願法所定管轄之等級,不能認為已經提起再訴願 (參照本院四十一年裁字第十三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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