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54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之「仙桃」商標其整個圖樣除「仙桃」兩字外,尚有一桃襯以二葉之圖形,而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二寶桃」商標,則僅楷書之「二寶桃」三字,並無其他任何圖形,不惟兩者圖案之構成差別顯著,即以兩商標名稱而論,僅有桃字相同。以隔離的觀察,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均難謂有混同誤認之虞,自不能認為係屬近似而有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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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仙桃」商標其整個圖樣除「仙桃」兩字外,尚有一桃襯以二葉之圖形,而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二寶桃」商標,則僅楷書之「二寶桃」三字,並無其他任何圖形,不惟兩者圖案之構成差別顯著,即以兩商標名稱而論,僅有桃字相同。以隔離的觀察,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均難謂有混同誤認之虞,自不能認為係屬近似而有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適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