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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年判字第 54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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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547 號

日期 59 年 11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官署在另案核定原告五十七年六月份營業額並依此核定之營業額,再予核定該月份之應納印花稅額,是則營業額之核定正確與否,自與核定印花稅額相關連,原告另案就營業稅部分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判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從而依據上述營業額所核定之印花稅額,自屬無所附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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